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的有关规定,韶关市浈江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周小新、何韬辞去韶关市浈江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周小新、何韬的韶关市浈江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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