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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浈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204MB2D10116F/2023-00051 分类:
发布机构: 韶关市浈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3-12-15
名称: 以案释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
典型案例——占道经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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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
典型案例——占道经营

发布日期:2023-12-15  浏览次数:-

一、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3日,浈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浈江区风采路有一商行存在占道经营的行为,立即对其进行普法宣传及劝导,并提供相关服务。为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为社会创造公平、和谐、有序的经营环境,区城管和执法局执法人员积极贯彻落实服务型执法理念,首先对其进行普法宣传,告知其违反的管理条例,责令其改正违规违章行为,并引导其到入店经营。

2023年7月19日,执法人员再次巡查发现该场所的违规行为并未改正,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处理。现场检查时,当事人陈先生未办理相关占道手续,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影响了道路通行及市容环境,违反了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擅自占道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十四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责令其限期改正后,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法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四、城管提醒

擅自占道经营的行为直接影响到城市形象,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影响了行人的出行。区城管和执法局温馨提示:请广大市场经营者遵守市容管理条例,在店内进行经营活动。因生产生活需要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城市道路占用许可手续。未取得城市道路占用许可手续的,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否则,行政执法部门将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