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社会组织于2018年10月至12月份经我局审核,准予成立登记,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现予以公告:
韶关市浈江区民政局
201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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