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下列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18年10月至12月份经我局审查,准予下列社会组织登记事项变更,现予以公告: 韶关市浈江区民政局
201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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