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浈江区19宗水库管理范围的公示
依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19宗小(2)型水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现将管理范围界线成果予以公示,欢迎公众提出宝贵意见。
一、划界范围
此次划界范围为浈江区19宗小(2)型水库,具体名录如下:
二、划界标准
根据《广东省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规定如下:
工程管理范围:
(一)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小(1)型水库20~30m,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20~30m;小(2)型水库10~20m,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10~20m。
(二)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三、划界成果
经现场勘测,按照划界标准,结合水库实际岸线状况等综合因素,形成19宗水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有关节点坐标请到浈江区农业农村局实名查阅。
四、公示意见反馈时间及方式
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公众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浈江区农业农村局提出宝贵意见。
书面意见请邮寄至:韶关市大学路13号浈江区农业农村局
联 系 人:冯友翔
联系电话:0751-8255963
传 真:0751-8255081
电子邮件请发送至:sgzjnyj@163.com
附件(点击阅览):
浈江区19宗水库管理范围划界说明和浈江区19宗水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图册.pdf
浈江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日